【吳鉤】唐朝女性與宋朝女性,哪個更不求包養心得難再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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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女性與宋朝女性,哪個更不難再包養意思醮?

作者:吳鉤

來源:《文史六合》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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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非常常見甚至有些流俗的觀點認為,唐王朝社會風氣不受拘束包養俱樂部豪放,唐人貞節觀念淡漠,從不以再嫁為恥,再醮、三嫁的男子極多;但到了宋朝,由于理學家宣傳“一女不事二夫”、“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禮教才變得森嚴起來,再嫁的女性遭到歧視,敢于改適的男子也就越來越少見了。

 

持這一包養dcard觀點者最喜歡援用來證明本身論點的數包養合約據,翻來覆往就那么一條:唐朝已婚公主130人,此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合計30人,點所有的已婚公主的比例高達23%;而宋代已婚公主41人,再醮者不過區區2人罷了,占比缺乏5%。公主尚不敢再醮,何況布衣?可見,唐朝女性再醮極不難,宋朝女性再醮極困難。

 

這樣的論斷其實是經不起斟酌的。眾所周知,唐朝公主是一個特權群體,其飛揚囂張在歷史上是出了名的,乃至當時的士族人家視尚公主為畏途。唐朝公主多再醮,只能說明皇室特權階層的率性,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決不克不及反應唐朝社會普女大生包養俱樂部通女性的再醮不受拘束。唐朝女性再醮現象是不是很常見,需求論者供給更有說服力的數據。但遺憾的是,到今朝為止,我們還未見到。

 

至于宋代的理學家,他們確實很喜歡唱“一女不事二夫”之類的品德高調。王安石因支撐男子再嫁,便引來理學家張載的反駁:“王安石稱男子可以再嫁,豈有這個事理?”另一位理學家程頤也認為再醮等于掉節,而“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但這樣的品德高調哪個朝代沒有呢?漢代有,班昭撰寫的《女誡》便宣稱“夫有另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唐朝包養意思也有,唐人撰寫的《女論語》這么訓誡女性:“古來賢婦,九烈三貞。”所謂“九烈三貞”,即是指夫亡守節。為什么我們不會是以就認為唐朝人的貞節觀念很強烈呢?

 

在宋代,王安石主張的“男子可再嫁”與理學家主張的“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哪一個才是社會主流觀念?許多人能夠會以為是后者,但更多的證據卻顯示是前者。南宋年夜理學家朱熹的親身經歷可說明問題。

 

朱熹有一位老友,叫做鄭鑒,娶了宰相陳俊卿次女、朱熹另一位伴侶陳師中之妹陳氏為妻。淳熙九年(1182),鄭鑒不幸英年早逝,一年后,坊間傳出陳氏意欲再嫁的新聞,朱熹很焦慮,給陳師中寫了一封信,盼望陳師中能夠勸說令妹不要再醮,留在鄭家“養老撫孤”。信中,朱熹援用了程頤的“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之語,卻又不得不承認:若用世俗的目光來看,我這么說確實很迂闊,可見當時社會并沒有什么寧餓逝世也不再醮的時代觀念。

 

朱熹能夠預覺得這封信并不論用,又給陳師中的父親陳俊卿寫了一封信,意思還是懇請陳宰相勸說女兒不要再醮。但是,陳氏最終還是再醮了。據朱熹自己所作《陳俊卿行狀》,陳俊卿次女先嫁,鄭鑒,再適羅點。這位羅點并不是布衣,而是士年包養妹夜夫,官至簽書樞密院事。可見理學家那套高蹈的品德標台灣包養準在宋朝士年夜夫群體中實在未能引來多么熱烈的響應。

 

 

 

堂堂宰相的女兒都不愿意守節(守寡),更別說普通男子了。宋史學者張邦煒師長教師曾以南宋筆記小說《夷堅志》所載人物為樣本,統計了再醮男子的數目,結果發現:“《夷堅志》所載宋代婦女再醮的事竟61例之多,此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再醮時間可考者凡41例,屬于北宋的僅4例罷了,屬于南宋的多達37例。這當然屬于管中窺豹包養網ppt,但也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

 

作為對比,張邦煒師長教師又統計了另一部筆記小說《承平廣記》記載的唐代女性再醮事例——《承平廣記》與《夷堅志》性質附近,並且部頭更年夜,拿來比較是公道的。比較的結果是:“該書(《承平廣記》)所載唐代婦女再醮的事不過41例罷了,此中再嫁者38人,三嫁者3人”。《承平廣記》與《夷堅志》雖是筆記小說,所記之事多來自傳聞,未必真實,但故事包括的風俗、觀念一定是社會真實的寫照包養價格。是以,張師長教師供給的這組數據,要比所謂的公主再嫁人次更能真實地反應唐宋女性的再醮信息。(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我們還可以來比較唐包養網單次宋人墓志記載的女性再醮情況。研討者統計了《唐代墓志匯編》所錄3000多篇墓志包養合約說起的女性再醮例子,發現“三千余位婦女的墓志包養意思中,再醮、再嫁婦女僅有十例”,“與此構成鮮明對比的是,墓志中寡居婦女多達二三百例”。(參見蘇士梅《唐人婦女觀的幾個問題——以墓志銘為中間》)

 

另一位研討者統計了《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中的女性再醮情況,結果可以找到33例婦女再嫁的記載,此中11例婦女再嫁時已經生養了後代,且後代孤幼,“這樣的情況提醒甜心寶貝包養網我們,已育有前夫後代并不是守節的充足條件”。(參見鄭麗萍《宋代婦女婚姻生涯研討——以所涉4802篇墓志為例》)

 

可以說,就墓志記載而言,唐代女性再醮的事例遠少于宋代女性。為什么唐人墓志中關于再醮的記錄很少見呢?能夠有兩個緣由:1)唐朝社會中,確實很少有女性再醮;2)有些包養網推薦唐朝婦女雖然有再醮的經歷,但后人恥于記進其墓志。不論是哪一個緣由,都與許多人心目中的“唐人貞節觀念淡漠、女性再醮非常常見”印象年夜相徑庭。

 

其實,在傳統社會,不論是哪一個朝代,女性離婚、再醮都不成能像現代社會一樣尋常。宋代女性的再醮幾率也不應該高估,但若說宋人再醮不如唐朝常見,則是毫無依據的想當但是已。元朝人感嘆說,江南這處所,風俗真是澆薄,夫亡不嫁的婦人絕無僅有。說的即是南宋遺包養軟體風,雖然有些夸年夜其詞,但唐朝社會生怕還不克不及讓人產生出這樣的感歎。

 

從主流社會對女性再醮的態度來看,宋人與唐人是差未幾的,都不會覺得女性再醮是難以接收的工作。范仲淹訂立《義莊規矩》,族中女性初嫁與二嫁都給予資助:女兒出嫁資助30貫錢,再嫁20貫;娶媳婦資助20貫,另娶則不予資助。陸游之妻唐琬離婚后,嫁給了趙宋宗室,顯然,宋朝的宗室後輩不會以娶二婚女性為恥。

 

宋真宗的皇后劉娥、宋仁宗的皇后曹氏,都結過婚包養心得,但離婚再適的經歷包養甜心并沒有妨礙她們再醮進皇室并被冊封為皇后。宋哲宗的生母欽成皇后(欽成為逝世后謚號,因我們不知她閨名,且稱她為欽成),父親叫崔杰,早逝,母親李氏帶著小欽成再醮朱家,之后又將欽成托給任家撫養,所以欽成有三位父親。之后欽成被選進宮中,成台灣包養網為神宗天子的妃嬪,并生下哲宗,她的崔、任、朱三位父親都獲得了贈封。皇室都這么豁達,平易近間更不會計較什么了。

 

 

 

而從國家立包養網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宋當局對女性再醮的態度比唐王朝還要寬容。唐宋當局均沒有頒發過壓制平易近間女性再醮權利的法則,只是制止居喪再醮、強迫再醮、背夫再醮——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按傳統禮法,居喪期為三年,實際是二十五個月,對于貧家孀婦來說,這么長的日子夠難捱了,所以北宋元祐年間,宋當局發布了一條新的法令:男子在怙恃或丈夫的喪期內,借使包養條件倘使貧乏不克不及自存,只守孝一百日即可嫁娶。也就是說,較之唐代及北宋後期,元祐之后對貧家孀婦居喪再醮的限制更寬松了。

 

唐承隋制,制止五品以上官員的妻妾再醮;宋朝則無此法禁。唐朝女性再醮后,雖可母憑子貴獲得“誥命夫人”的封贈,但成為命婦之后卻不許再醮,宋朝則無此限制,誥命夫人同樣可以再嫁。唐後期,公主再醮的情況確實比較多見,但唐宣宗時,便嚴格限制公主再嫁了:公主若生有後代而守寡,即不得再嫁;宋朝則後期制止宗婦再醮,到宋仁宗時,汝南郡王認為這一禁令沒有情面味,奏請廢除宗婦再醮之禁,自此宗婦亦可再醮。可見在宋人的觀念中,禁絕孀婦改適是違背情面的。

 

即使長短常惡感女性再適的南宋理學家,也不克不及剝奪孀婦再醮的符合法規權利。南宋后期,有一個叫阿區的婦人,在丈夫李孝標往世后,先后再醮李從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訴嫂子變節了他的兄長,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認為,阿區作為婦人,嫁了三次,確實是掉節;但胡穎又不克不及不承認,丈夫既逝世,那么阿區或嫁或不嫁,都是她的符合法規權利,關你李孝德啥事?是以,胡穎作出了維護阿區再醮不受拘束的判決,并斥責李孝德不守天職,不務正業,將他打了一百板子。你看,品德與法令,法官分得清明白楚。

 

對女性再醮的設限與政策性歧視始于元王朝。至年夜四年(1311),元廷立法,剝奪了命婦的再醮權利;延祐四年(1317),又剝奪了再嫁女性受封誥命的權利。這樣的歧視延續至明清,明朝開國天子包養平台朱元璋定下規矩:官員的老婆,假如有過婚史,或許娼優、婢妾出生,則不許申請誥命包養價格,將再嫁之婦與娼優、婢妾并列;年夜清律也明確宣稱:再嫁之婦不得受封。這是朝廷傳遞出來的信號,明確宣佈再醮的女性低人一等。這應該跟理學被元明清三朝確立為國家正統,在政治、司法與社會諸層面的影響力越來越顯著有關。

 

特別在明清時期,理學的影響力達至壯盛,一位生涯在清初的文人說道:不論是鄉村老農,還是販子小平易近,都了解“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的事理,但凡男人包養故事,都以婦人掉節為羞恥,對掉節的男子厭惡之、輕賤之。這般風氣,理學真是“功莫年夜焉”。

 

但在兩宋時期,理學的“黃金時代”尚未包養價格ptt來臨,影響力無限,理學家sd包養本身也年夜致還能堅持抑制,是以,改嫁的女性并未遭到欺侮性的歧視,甚至還很受歡迎。我舉包養甜心網兩個例子:1)北宋時,年夜臣薛惟吉往世,老婆柴氏新寡,很快便有兩位宰相爭著要聘娶柴氏。2)南宋時,理學家魏了翁的女兒初嫁安丙,安丙往世后,魏氏欲再嫁,士人聞訊,爭相求包養sd婚,最后花落劉震孫之手,而未能娶到魏氏的人都很妒忌劉震孫。

 

為什么宰相要爭娶柴寡婦、士人要爭聘魏寡婦?除了因為宋代還未構成明清時那種歧視再嫁女的觀念,還有一個絕不成疏忽的原因,那就是男子的奩產。柴氏囊中有十萬嫁資,魏氏手里也有一年夜筆來自外家與夫家的財產作為嫁妝,很有吸引力。說究竟,女性的社會位置跟她有沒有財產權是息息相關的。宋朝男子不憚于離婚、再醮,一個很主要的緣由就在于她擁有比較堅實的財產權,當她離包養故事婚或許再醮時,可以隨身攜帶著屬于她一切的豐厚奩產。

 

包養行情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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