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的提出
某村農人老張佳耦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個後代,甲、乙、丙為三兄弟,丁最小為妹妹。四個後代誕生后,1978大哥張請求到本村一處宅基地并建成衡宇四間,剩余一間宅包養網 基地尚未建屋。甲于1987年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向棲身在老屋內,乙于1988年成婚后分戶并請求同村一處宅基地建房安居。丙于1991年考上年夜學后在城市落戶,丁于1992年嫁至鄰村,戶口同時遷出。2005年,甲與老婆、兒子將戶口遷進城鎮,但甲仍持久棲身在老屋。2006大哥張老婆與老張先后病故,乙于2008年向甲提出請求朋分衡宇,丙、丁宣稱本身亦有份額,后各方協商不成,乙于2010年10月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三間衡宇及一間宅基地的遺產繼續份額。
二、宅基地應用權的回屬
宅基地的獲得
宅基地是指鄉村村平易近依法享有的,在所有人全體一切的地盤高低建造、保有衡宇及從屬舉措措施的用益物權。[1]鄉村宅基地應用權的獲得具懷孕份性的特色,同時,宅基地以戶為單元停止設置裝備擺設。
1.宅基地具懷孕份性。從我國物權法、地盤治理法等相干法令律例及政策的規則考核,有標準獲得宅基地應用權的主體應該是鄉村居平易近或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鄉村居平易近無權獲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應用具有福利性。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由過程請求獲得宅基地,普通不需求交納所需支出,帶有顯明的福利分派顏色,承載了相當水平的社會保包養網 證效能。
3.以戶為單元設置裝備擺設。宅基地凡是依村平易近的請求獲得,按照地盤治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鄉村村平易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則,村平易近請求宅基地以戶為單元設置裝備擺設,依據家庭成員包養網 人數斷定宅基空中積。村平易近因成婚或其他緣由分戶另過,請求一處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權力。由此可見“戶”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干法令關系中至關主要,“戶”的存在是宅基地應用權存續的前提,農戶中只需有成員存在,宅基地應用權就當然存續,戶員的遷出或許逝世亡能夠招致宅基地的面積被核減,但宅基地應用權不會滅掉。
4.一戶只能設置裝備擺設一處宅基地。我國事一個典範的地少人多的國度,地盤資本極為嚴重,可供用于住房包養 扶植的宅基地資本更為嚴重,因此地盤治理法明白規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應用權的權力主體
關于宅基地應用權的權力主體,司法實務界和學界有村平易近小我享有說和農戶說的不雅點。村平易近小我享有說以為村平易近小我均享有零丁的宅基地應用權,但該說有嚴重缺點。如三位村平易近構成一戶的情形下,其占用的宅基地上就存在三項宅基地應用權,而宅基地應用權又是具有排他性質的,這不合適物權法“一物一權”的準繩。同時,根據該說,該處宅基地之上的室第就得有三個一切權,即便只要一棟室第也是這般。這顯然不合適客不雅現實。現實上人們的不雅念和實務的處置,都把一處宅基地上的一棟室第作為一項一切權的客體對待。農戶說以為,戶主是特定宅基地應用權人,該說的缺點在于,假如將戶主作為單一的主體,那么戶主作為個別,其權力才能是抽象和同一的,這就無法說明分派宅基空中積時各戶的情形千差萬別,也無法說明在戶員增添或許削減時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宅基空中積停止調劑,更無法處理在宅基地之上沒有建屋情形下的繼續題目(該題目將在后文臚陳)。再者,若將戶主作為宅基地應用權的單一主體,有些發展到古羅馬家父制的滋味,不合適古代倫理。[2]
筆者以為,宅基地應用權的主體應當是本戶的一切村平易近,他們配合享有宅基地應用權,按照物權法一百零五條的規則,在學說上稱為準(配合)共有[3],依據我國房地產軌制中的“房地一體”準繩,宅基地上的衡宇等建筑物及其從屬物由本戶村平易近配合共有。需求闡明的是,該共有與普通的共有的差別之處在于共有以戶員成分為前置前提。
1.本戶村平易近配合享有宅基地應用權。依通說,配合共有具有三個特征:一是配合共有發生的基本是配合關系;二是配合共有的財富權力不分份額;三是配合共有人同等地享有權力承當任務。權力人與宅基地應用權的關系合適上述特征。起首,配合共有關系的成立以存在配合關系為條件。宅基地應用權的軌制目標是為處理鄉村居平易近的住房題目,按戶設置裝備擺設,由戶包養 主代表全戶向村委會請求,并由鄉級或許縣級國民當局在綜合考量請求人地點農戶的人數、村所有人全體剩余宅基地等情形后斷定宅基空中積,其條件和基本是村平易近基于家庭配合的生涯關系。其次,戶內成員配合生涯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中,對宅基地應用權及其上的建筑并不區分詳細的份額,各成員行使權力的後果及于全部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分戶或許分炊析產,即家庭關系終止之前,部門村平易近請求朋分衡宇或許宅基地被視為有效。再次,因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發生的收益(如衡宇出租發生的房錢)回戶內成員配合一切,因平整宅基地發生的所需支出由戶內成員配合承當,因此戶內各成員對宅基地應用權及其上建筑物享有同等的權力承當同等的任務。
2.戶員的成分是成為共有權人的條件。無論是宅基地包養 應用權的準(配合)共有仍是宅基地上建筑物的配合共有,均包養 以權力主體享有戶員成分為前提,如嫁進本戶,則新戶員便享有共有權人的位置,分炊出戶,將掉往共有權人的位置。由於,第一,村平易近從原戶遷出,意味著曾經離開了本來的家庭配合生涯關系,配合共有或許準(配合)共有的基本曾經損失。第二,村平易近從原戶遷出,重要有出戶另過和因嫁娶參加另一戶兩種樣態,前一種狀況下村平易近遷出后假如轉為城鎮戶口的,原共有人的位置也因鄉村居平易近成分的損失而自行滅掉。村平易近遷出仍為鄉村居平易近從頭成戶的,則會向村所有包養 人全體經濟組織請求新的宅基地。假如持續認可原宅基地共有人的成分,那么就會存在國民同時擁有兩處宅基地應用權的情形,這與地盤治理法“一戶一宅”準繩相違反,因此,享有新的宅基地應用權意味著主動廢棄原宅基地應用權的共有人成分。同理,村平易近嫁進另一戶時,原宅基地應用權的共有人成分滅掉,成為新進戶宅基地應用權的共有人。
經由過程上述剖析,本文開篇案例中繼續包養 開端之前的權力狀況可以闡明如下:老張佳耦1978年請求的宅基地為戶內全部成員準(配合)共有,其上所建四間衡宇亦為全部戶員配合共有。乙因戶口遷出請求到另一處宅基地;丙因落戶城市,不再是鄉村包養 居平易近;丁因嫁至鄰村,戶口遷出;2005年,甲與老婆、兒子遷戶至城鎮,曾經掉往原鄉村戶口,故,甲、乙、丙、丁均不再享有原宅基地及其上衡宇的共有權力。2006大哥張佳耦往世之前,原宅基地及其上衡宇為老張佳耦共有,但該共有并非婚姻法上的夫妻配合共有,由於該共有的基本是由家庭配合生涯關系發生,此題目非本文闡述的重點,于此不贅。
三、宅基地應用權及其上建筑物一切權的繼續
依照配合共有的法理,家庭關系存續時代,成員不得懇求朋分共有財富,因此,宅基地應用權的配合共有關系就存續。家庭個體成員的逝世亡,不會招致家庭的滅亡,也就不會發生宅基地應用權的朋分題目,無法構成逝世亡人對宅基地應用權的小我份額,也就無所謂被繼續人的小我財富一說。進而言之,只要當戶內成員都不活著時,會商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題目才有興趣義,由於此時曾經呈現繼續法上的小我財富,前述案件就是適例。本案中,其他戶員均已遷出,原戶內只剩老張佳耦二人,他們往世后,原屬他二人準共有的宅基地應用權和宅基地上的衡宇可否被繼續,假如可以被繼續,則應該若何停止?我國現有法令未明定宅基地應用權可否繼續,筆者以為,宅基地應用權可否被繼包養 續,不克不及混為一談,應當區分宅基地上能否已建衡宇等建筑物或許從屬舉措措施[4]來會商。
宅基地上未建衡宇包養網 情況下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題目
持久閑置宅基地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所制止。但實行傍邊,有不少宅基地由於各類各樣的緣由空置,亦未被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發出[5],我們將這種沒有建造衡宇的宅基地應用權稱為純真的宅基地應用權。對這類宅基地應用權繼續,從現有包養 的法令規則及相干法理剖析,均不宜被繼續。
1.宅基地應用權的福利性質決議其不宜被繼續。宅基地分派軌制帶有顯明的福利分派顏色[6],極具社會保證效能。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成員的詳細情形,如宅基地天然滅掉、村平易近戶內成員增減等,從頭調劑、分派宅基地,行政配給的顏色濃重。宅基地若未建衡宇,意味著沒有增殖或許權力(如衡宇建成后發生的一切權)與之添附,假如答應這類宅基地應用權被戶外人繼續,那么,就呈現已有住房的村平易近別的享有宅基地,宅基地的福利性質將被極年夜弱化,並且將滋長某些人經由過程各類不符合法令手腕獲取宅基地,從而形成對耕地的蠶食。
2.宅基地應用權獲得的成分性基本決議其不宜被繼續。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分是宅基地應用權獲得的條件和基本,后者一旦設定,就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靠性,一旦該成分滅掉,宅基地應用權就掉往了存續的基本。沒有建造衡宇,意味著宅基地上只存在宅基地應用權而不存在如衡宇一切權等其他權力,此時,假如農戶內所有的成員逝世亡,則應用權人不復存在,準共有狀況覆滅,宅基地應用權因無主體而回于覆滅,繼續客體覆滅,不存在被繼續的題目。
3.純真的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沒有獲得現行法令的支撐。繼續法第三條對可繼續的遺產范圍停止了規則,包含:(1)國民支出;(2)國民的衡宇、儲蓄、和家禽……(7)國民的其他符合法規財富。在上述范圍中,并未對宅基地應用權停止明白規則。那么,宅基地應用權可否回進第(7)項“其他符合法規財富”中?上述七項權力可以回納為四個方面:國民的財富一切權;與財富一切權相干的財富權;債務;常識產權中的財富權。[7]“其他之所以對婚姻猶豫不決,主要不是因為他沒有遇到自己欣賞或喜歡的女孩,而是擔心自己喜歡的媽媽會不會喜歡。母親為他他符合法規財富”現實上就是指與財富一切權有關的財富權,即他物權,包含:典質權等擔保物權,也包含地盤承包運營權、宅基地應用權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具有完整的處罰權能,可以進進市場停止暢通取得進一個步驟的增殖好處,因此具有完全的財富屬性,而宅基地應用權,權力主體是特定的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流轉(這就是她的夫君,曾經的心上人,她拼命努力想要擺脫的,被嘲諷無恥,下定決心要嫁的男人。她真是太傻了,不僅傻,還瞎重要指讓渡)歷來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及政策嚴厲限制[8],財富屬性年夜為削弱[9],人身屬性居于強勢位置,因此在法令沒有明白規則可以繼續的情形下,不宜作為財富包養網 繼續。
宅基地上已建成衡宇情況下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題目
假如農戶內成員所有的亡故,宅基地上的衡宇能否可以或許作為遺產繼續?依據繼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則,衡宇屬于遺產范圍,可以繼續。需求明包養 白的是,在戶內最后一個成員亡故之前,衡宇依然屬于家庭共有財富,可是,共有人只要一小我,產生權力主體的混淆,一切權主體成為單一的主體,共有財富可以作為最后一個成員的小我財富,在本文所涉案件中,因老張是戶內最后一個亡故的成員,所以,在其亡故之前,衡宇可以作為其小我財富,合適繼續法第三條第一款關于“遺產是國民逝世亡時遺留的小我符合法規財富”之規則。
既然衡宇一切權可以繼續,那么,衡宇所占宅基地的應用權可否繼續?在答覆這個題目之前,我們先將繼續人梳理為以下幾種情況:曾經與被繼續人分戶生涯,未擁有但合適宅基地請求前提的統一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曾經與被繼續人分戶,并曾經請求到宅基地的統一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他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曾經從本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遷出);曾經成為城鎮居平易近。
第一種包養 情況,繼續人得繼續衡宇項下宅基地應用權并無疑問。題目是二、三、四種情況,分辨映射繼續人已有宅基地、戶口遷出但仍為鄉村居平易近、已為城鎮居平易近三種樣態下可否繼續宅基地應用權。有人以為,宅基地應用權是特別的用益物權,取得的條件是權力人的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分,假如戶口外遷或落戶到城鎮,即便可以繼續衡宇的一切權,也不克不及繼續宅基地應用包養 權;又由於遭到地盤治理法“鄉村村平易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規則的限制,即便是統一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假如曾經擁有一處宅基地,則異樣不克不及繼續宅基地應用權。在如許的理念領導下,實務中法院往往會判決國民期限撤除衡宇或將其衡宇讓渡給合適宅基地請求前提的本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許在判決中作出限制:不得翻建、拆建,在衡宇損毀、滅掉后不得再建,這種處置方法本質上是不承認繼續人對宅基地應用權的可繼續性。
應該看到,建有衡宇的宅基地應用權繼續與純真的宅基地應用權繼續分歧,前者宅基地的權力構造曾經產生了嚴重轉變:在原有宅基地應用權之上又添附了新的權力——衡宇一切權,此時,法令實用的基本、好處均衡的支點均已變更,不宜再從純真的宅基地應用權的角度否認衡宇項下宅基地應用權的可繼續性。筆者以為,無論繼續人戶口能否遷出、能否仍為鄉村居平易近、能否曾經擁有宅基地,當衡宇作為遺產被繼續時,其項下的宅基地應用權也應該被一體繼續,這既合適法令規則又有利于維護農人的公有財富權,更可以或許久遠維護農人的符合法規權益。
1.宅基地應用權隨衡宇一切權一并繼續具有法令基本。物權法、地盤治理法等法令、政策明白制止城鎮居平易近購買宅基地,但并未制止對宅基地應用權包養 的繼續,相反,深刻解讀相干規則,往往可以或許得出支撐性的結論。
第一,宅基地應用權應該隨衡宇被繼續是“房地一體”準繩的必定請求。“房地一體”意味著“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只要“房地一體”權力人才幹完全地享有衡宇的一切權,表現出對一切權的尊敬和維護。衡宇及其從屬舉措措施不是撲朔迷離,其建造必定要占用必定的地盤,分開了地盤,衡宇就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瓦礫,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便是此理,故而,衡宇的轉移必定招致地盤應用權的移轉。繼續法第三條規則的遺產范圍包含了衡宇,且沒有區分城市或許鄉村的衡宇,亦沒有對繼續人的成分標準及能否擁有衡宇作出限制。衡宇可以繼續移轉,項下的宅基地應用權根據“地隨房走”準繩,當然移包養網 轉至繼續人。假如由於繼續人是城鎮居平易近或許戶口曾經遷出或許曾經擁有宅基地,法院否認宅基地應用權隨衡宇繼續,那么,繼續人繼受的將是沒有地盤應用權的小產權房,將面對著衡宇不克不及翻建、衡宇一旦滅掉后地盤被發出、期限撤除衡宇或期限讓渡等等晦氣后果,現實上形成對國民公有財富權的限制。只要答應宅基地應用權隨衡宇不受限制地繼續,才幹保證繼續人對衡宇行使完全的占有、應用、受害、處罰的一切權權能,確保農人的符合法規權益。
第二,宅包養 基地“一戶一包養網 宅”準繩在衡宇繼續中不宜機械實用。宅基地應用權的獲得分為原始獲得和繼受獲得,前者指根據法令的直接規則將農人擁有的宅基地一切權改變為宅基地應用權;后者以創設繼受獲得為常態[10],創設繼受獲得以請求為主。地盤治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則“鄉村村平易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通不雅全部條則,無論是“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尺度”,仍是“鄉村村平易近室第用地,經鄉(鎮)包養網 國民當局批準”以及“鄉村村平易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都是在繚繞宅基地的創設繼受獲得睜開規則,從本條的全體規范的角度懂得,所謂“一戶一宅”現實上是在規制宅基地的請求行動,其正確懂得應該為“一戶只能請求一處宅基地”[11],至于設定繼受獲得后因法令現實(如繼續)的產生的權屬變更不該當受此限制。因此依據繼續法第三條的規則產生的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屬于因法令直接規包養網 則產生的權屬變革,不克不及以“一戶一宅”準繩機械性地否認宅基地應用權的繼續。
別的,從法令效率的階位上剖析,繼續法是1985年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制訂經由過程,屬于高階位的法令,而地盤治理法例是1986年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制訂經由過包養網 程,屬于階位絕對較低的法令,依據法令實用的規定,繼續法的有關規則應該優先實用于地盤治理法。前文述及,宅基地應用權當然跟著衡宇一切權的繼續完成轉移,繼續人可不受“一戶一宅”準繩限制,安之若素地享有宅基地應用權。
2.宅基地應用權隨衡宇一切權一并繼續具有社會基本。跟著兼顧城鄉和諧成長日益成為各方的高度共鳴,宅基地應用權的符合法規繼續具有的維護農人的符合法規財富權益、廢除城鄉二元體系體例、構建協調村居周遭的狀況的軌制效能日益浮現,此時,司法應該順水推舟,經由過程裁判積極回應社會需求。
第一,認可宅基地應用權的隨衡宇一切權一并繼續可以或許充足施展用益物權的價值效能,維護農人符合法規權益。宅基地應用權性質上屬益物權,從用益物權的實質動身,權力人得自力安排標的物取得收益并得依法行使處罰權,其用益的指向就是建造衡宇,知足棲身權。但我國宅基地軌制具有濃重成分和福利顏色,處罰權能遭到了嚴厲限制(指零丁讓渡),財富屬性年夜年夜減弱。但是,當宅基地上建造衡宇之后,宅基地應用權便與衡宇一切權慎密聯合成為后者斯須不成離之地點。同時,我國社會見臨著由農業社會到古代產業社會的改變,鄉村宅基地承載衡宇、保證棲身等傳統效能慢慢萎縮,而財富貯存效能、財產空間湊集效能、地盤增值等新興效能不竭加大力度,宅基地應用權的財富屬性被極年夜激活,連同衡宇成為農人最主要的財富,具有了在包養網 分歧主體之間傳播的能夠性。在以後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和政策均限制鄉村衡宇生意、典質、出租的條件下,認可宅基地應用權隨衡宇一并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各類成分的繼續人繼續,可以充足發掘宅基地應用權本應具有的財富效能,落實農人對本身財富的處罰權力,從而對包養網 其符合法規權益完成更為完整的維護。
第二,認可宅基地應用權的隨衡宇一切權一并繼續有利于構建協調的鄉村社會。在傳統儒家思惟的影響下,我國鄉村一向有一種“祖屋”情結,尤其在鄉村,有不少老宅是家傳的衡宇,慶典、祭奠也常與其親密相干,它不只僅是一間衡宇,更是凝集家庭甚至全部家族的紐帶,成為一種文明符號和精力象征,會聚了家庭成員的聲譽感和回屬感,對于從鄉村遷居到城鎮抑或是從本村遷到鄰村的人而言,老宅更是情感的回宿。所以,無論戶口能否遷出,老宅都應當是全部家庭成員配合的精力和物資財富。所以,當被繼續人逝世亡后,一切享用繼續權的家庭成員,無論能否是本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能否合適宅基地請求前提,都有權繼續老宅以及其項下的宅基地應用權,這符合情面,適應民氣,與迷信成長不雅、構建協調鄉村的目的不約而合。
第三,認可宅基地園根本不存在。沒有所謂的淑女,根本就沒有。應用權的隨衡宇一切權一并繼續有利于廢除城鄉二元構造,增進城鄉一體化成長。其一,開國初期基于各類斟酌,報酬地將國民分為農業和非農夫口停止治理,并依此履行分歧的地盤應用權軌制,直至明天成長成為扶植用地應用權和宅基地應用權軌制。兩種軌制的開放水平分歧,城市遠比鄉村開放水平高,在城市,居平易近對其室第擁有完整的一切權,可以不受拘束地典質、讓渡和繼續,與其衡宇慎密相連的國有地盤應用權也依照“地隨房走”的準繩一并流轉;而鄉村卻恰好相反,宅基地應用權的行使收到頗多限制。這與物權法的物權同等準繩以及兼顧城鄉成長的年夜佈景水乳交融。假如認可建有衡宇的宅基地應用權可以或許在分歧戶籍的主體特殊是可以或許為城鎮戶口的繼續人繼續,那么無異包養網于在宅基地應用權的流轉範疇中,找到了一條既不為現行法令嚴厲制止,又能包養網 完成城鄉地盤應用官僚素連通的途徑。其二,據統計,到2020年,我國城鎮居平易近總人數要增加3億以上,每年將有1500萬農人進城成為城市居平易近。[12]這般宏大的人群完成戶籍成分的轉換,假如答應他們繼續鄉村老宅的宅基地應用權,則可以進一個步驟化解城鄉二元構造的藩籬,完成地盤應用權在城鄉之間無限度地流轉,為下一個步驟鄉村地盤應用權軌制改造埋下伏筆。需求誇大的是,答應城鎮居平易近或許已有宅基地的村平易近繼續宅基地應用權與答應宅基地應用權的生意分歧,后者情形下,有人以為假如答應農人賣失落獨一房產,會形成居無定所,給社會來人似乎沒有料到會是這樣的情況,愣了一下就跳下馬,抱拳道:“在夏涇秦家包養 ,是來接裴嬸的,告訴我。包養網 某物。”帶來不穩固原因,可是在前者情形下不會發生如許的題目,原衡宇的一切人和宅基地應用權人曾經作古,再也不成能對社會提出任何索求了,不會激發鄉村社會的不穩固。
(作者單元:浙江省永嘉縣國民法院)
注釋:
[1]江平主編:包養網 《中國物權法教程》,常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第353頁。
[2]崔建遠:《物權:規范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說明論為中間》,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589頁。
[3]陳華彬:《平易近法物權論》,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0年版,第530頁。
[4]為會商便利,本文關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從屬舉措措施的概念,簡化為僅僅是就衡宇停止會包養 商。
[5]如,宅基地上只要必定的裝備或許裝配持久為權力人應用,但缺乏以認定為從屬舉措措施。
[6]孫慧:“鄉村宅基地流轉法令題目研討”,載《經濟與法》2009年第5期。
[7]陶希晉總主編、劉春茂主編:《中公民法學?財富繼續》,國民法院出書社2008年版,第67頁。
[8]王留彥:“宅基地應用權與衡宇繼續權的沖突探析”,載《改造與計謀》2011年第10期。
[9]關于平易近法中財富的特征,德國粹者卡爾?拉倫茨傳授曾有過闡述:“只要權力屬于財富,一切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力才屬于財富;它們是權力,但這些權力在正常的關系下可以以金錢價值來出讓或改變為金錢……”拜見卡爾?拉倫茨:《德公民法通論》,謝懷栻等譯,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410頁。
[10]崔建遠:《物權:規范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說明論為中間》,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591—592頁。
[11]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7月版,第474頁。
[12]王春偉、田英、丁照勇:“我國鄉村宅基地應用權流轉題目的法令思慮”,載《貿易時期》2009年第17期。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