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0年月以來,法國刑事包養 訴訟法式因冗長拖拉、效力低下而持久為實際界及實務界所詬病。為戰勝這一逆境,法國立法者引進了在實務界頗受接待的刑事息爭法式,旨在緩解因大批案件積存所帶來的各種壓力。查詢拜訪顯示,法國刑事息爭法式在進步訴訟效力與處理案件膠葛方面行之有效、結果斐然。與法國比擬,中國的不告狀方法絕對單一,并不存在所謂的公訴替換法式。法定告狀與輕罪不告狀之間因缺少遞進的中心層而難以有用地進步訴包養網 訟效力,也難以知足實行的需求。是以,中國或可鑒戒法國,在特別案件中引進刑事息爭法式,以有用構成梯度有序的案件分流構造,從而確保訴訟效力和司法東西的品質。
【要害詞】法國;刑事息爭法式;鑒戒意義
上世紀80年月以來,法國刑事訴訟法式因冗長拖拉、效力低下而持久為實際界及實務界所詬病。反應在公訴法式中,由于缺少公訴替換法式,法國查察官在面臨案件時只要兩種選擇:當即告狀或不予告狀。是以,對于一些情節稍微的案件,查察官往往處于兩難地步:提起公訴,則占用大批的訴訟資本,下降訴訟效力;免予告狀,卻又不克不及完成義務究查及科罰震懾的刑事目標。包養網 這迫使法國立法者在告狀與不告狀之間追求新的中心法式——既能最年夜水平地進步效力,又能確保義務究查及科罰威懾力。這無疑為刑事息爭法式的發生及成長供給了需要的前提。除此之外,非科罰化也是刑事息爭法式發生的另一主要緣由。在包養網 一些刑事案件中,如家事訴訟案件、財富損毀案件等,處分罪犯已不再是重要目標:對于受益人而言,犯法行動實行者的悔過及賠還償付往往比究查其義務更為有效;而對于犯法行動實行者及社會而言,非科罰的手腕異樣也可到達預防及把持犯法的目標,此時,科罰的實用既有意義也沒需要。查詢拜訪顯示,法國刑事息爭法式在進步訴訟效力與處理案件膠葛方面行之有效、結果斐然。參考之資,可以攻玉。法國刑事息爭軌制值得中國刑訴學界當真研討、鑒戒。
一、法國刑事息爭法式的界定及其實用范圍
(一)刑事息爭法式的界定
現實上,在刑事息爭法式正式載進《法國刑事訴訟法典》并成為法定的包養 一種公訴替換法式之前,法國的實務界一向在摸索進步訴訟效力、有用處理膠葛的道路,有些司法機關甚至曾經開端測驗考試某種情勢的息爭運動。這些測驗考試在某種意義上講是刑事息爭法式的前身。但需求指出的是,各個司法機關在刑事息爭方面的實行情勢多樣、差異甚年夜,有些當然到達較好的後果,但也有不少息爭運動涉嫌守法甚至違憲。是以,同一界定刑事息爭法式勢在必行。與此同時,了了地界定刑事息爭法式也有利于將刑事息爭與其它各類公訴替換法式及非司法法式區離開來,完成軌制design的規范化和周密化。恰是基于上述目標考量,1992年10月,法國司法部公佈了關于規范刑事息爭法式的行政通令(circulaire),對刑事息爭的目標及其基礎法令框架停止了規則。此后,法國立法者又經由過程1993年1月4日的法令將刑事息爭法式正式歸入《刑事訴訟法典》,將其作為一種主要包養網 的公訴替換法式,并進一個步驟明白了其運包養 作的細則。根據1992年行政通令之規則,所謂刑事息爭,指“在圈外人參與的情形下,由兩邊當事人經由過程不受拘束協商追求處理犯法沖突的計劃”。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對這一界定作出了進一個步驟的說明,指出,“刑事息爭指經由過程圈外人的領導將犯法行動實行者與受益人召會議見,以在兩者之間樹立聯絡接觸并就賠還償付的詳細細則和從頭修復關系上告竣合意,盡能夠增進確立不再從頭犯法的前提”。可見,實行刑事息爭至多必需具有三個條件前提:其一,查察官擁有足夠的證據證實犯法行動存在且系原告所為;其二,當事人明白存在;其三,當事人兩邊批准以息爭的方法處理刑事膠葛。刑事息爭的內在及其實用前提將其與其它各類公訴替換法式以及非司法膠葛處理法式區離開來。
起首,刑事息爭分歧于普通的社區調停(médiation de quartier)。刑事息爭屬于司法的膠葛處理形式,必需在既定的司法框架下運作,其成果具有法令效率并應接收司法審查。而社區調停則屬于非司法的包養 膠葛處理形式,在社區關系的框架下運作,其運作方法絕對機動多變,成果不具法令效率也無須接收司法審查。
其次,刑事息爭分歧于行政息爭(conciliation)。其一,兩者的實用範疇分歧。前者實用于刑事訴訟範疇,后者重要實用于平易近事訴訟範疇;其二,息爭者(médiateur)在息爭中所飾演的腳色分歧。在刑事息爭中,息爭者處于盡對中登時位,更重要的是飾演好處和諧者的腳色,既不擁有法式主導權,也不擁有法式處罰權;而外行政息爭中,息爭者(conciliateur)從某種意義上飾演著領導者(guide)的腳色,擁有必定的法式主導權及相當的法式處罰權。
再次,刑事息爭分歧于訓誡、在公共衛生組織、社會組織及個人工作組織接收教導、褫奪權力以及請求付出賠還償付金錢等其它賠還償付性的公訴替換法式(les alternativesréparatrices)。前者為合意法式,由原告與受益人的協商互動所推動,后幾者是查察機關的雙方行動,不需征求原告看法。
最后,刑事息爭也分歧于刑事調停(lacomposition pénale)及庭前認罪辯論法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lablede culpabilité)。從狹義上講,刑事息爭、刑事調停與庭前認罪辯論法式均屬于合意法式(procédure du consentment),三者具有必定的相似之處,例如三者包養 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主導、在法式中當事人的合意均具有法令效率、當事人世的合意均應接收司法審查等等。但三者也存在很多明顯的差別:其一,主導過程包養網 確當事人分歧。刑事息爭是犯法行動實行者與受益人之間經由過程不受拘束協商以追求處理刑事沖突的包養網 法式,是以,主導過程確當事報酬犯法行動實行者與受益人,查察官或查察官的委托機構僅僅是中立的第三人。而刑事調停法式及庭前認罪辯論法式則是查察官或查察官的委托機構與原告之間停止合意協商的法式,是以,主導法式過程確當事報酬查察官和原告人;其二,三者的實用范圍分歧。法令對于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并未作明白規則。但依判例及司法實行,該法式普通實用于家事訴訟及一些情節稍微的損害案件。而刑事調停與庭前認罪辯論法式則有明白的實用范圍。前者只實用于《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所羅列的刑事案件,例如《法國刑法典》第222-11條、第222-13條所規則的稍微損害罪、第311-3條所規包養網 則的通俗偷盜罪等等。后者則僅僅實用于主刑為罰金刑或許5年及以下禁錮刑的犯法。其三,三者的著重點分歧。刑事息爭屬于賠還償付性的公訴替換法式,其著重于對受益人的賠還償付;刑事調停則屬于處分性的公訴替換法式,其著重于對犯法行動實行者的處分;而庭前認罪辯論法式則并非公訴替換法式,其以進步訴訟效力為獨一目標。
(二)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
一如前述,《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以及相干的行政通令均未對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作出明白規則。但根據法國的判例及司法實行,刑事息爭法式重要實用于如下類型的案件。
1.家事訴訟案件(lecontentieux familial)
家事訴訟案件是法國刑事息爭法式的重要實用對象,這重要是由於在家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與犯法行動實行者之間存在特別的關系(家庭關系),修復與重建該兩者之間的關系要比其它類型的案件不難很多,也要有興趣義得多。這品種型的案件重要包含:
(1)擯棄家庭案件(l’ abandon de famille)(《法國刑法典》第227-3條)
此類訴訟案件重要觸及家庭供養費的給付或調劑以及雙親與後代關系的解除或修復。根據《法國刑法典》第227-3條之規則,“不依裁判決議或經裁判承認之協定,不向婚生、未婚生或收包養 養的未成年後代、直系尊、卑支屬或配頭付出依照《平易近法典》第一卷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編規則的一項家庭任務而應予付出的撫育金、分攤份額款、應納金或其他任何性質之給付,未全數實行此項任務已達一個月的,組成擯棄家庭罪”。在此類案件的刑事息爭中,假如小我無付出才能,則應提交無付出才能的證據。假如該小我的經濟艱苦狀態將連續較長一段時光,則可向家事法官請求調劑其家庭供養費。此類案件還能夠觸及雙親與後代關系的解除或修復,例如後代以雙親未實行供養所需支出為由請求解除與雙親的後代關系等等。
(2)妨害親權行使案件(la non-représentationd’enfant)(《法國刑法典》第227-5條)
此類訴訟案件重要觸及親權行使的妨害消除。根據《法國刑法典》第227-5條之規則,小我無法令根據,不得妨礙相干權力一切人行使對未成年後代的親權,例如探視權、監護權以及共享假期權等等。在此類案件中,受益人與原告人可就親權行使的妨害消除告竣息爭協定,以妥當分派親權。
(3)家庭暴力案件(les violences conjugales)(《法國刑法典》第222-11條及以下條目包養 )。
此類訴訟案件重要觸及暴力行動之結束及家庭關系連續題目。根據《法國刑法典》第222-11條和第222-12條第3款之規則,對符合法規直系尊親或非婚尊親或針對養父養母的進犯行動,組成家庭暴力罪。在此類案件中,受益人與原告人可就結束家庭暴力行動并避免相似行動再次產生或許解除兩邊的家庭關系告竣息爭協定。
2.其它類型的訴訟案件
在司法實行中,刑事息爭法式還常常實用于如下幾品種型的刑事案件:稍微的暴力損害案件(《法國刑法典》第222-7條及以下條目;第R625-1條)、偷盜案件(《法國刑法典》第311-1條及以下)、欺騙案件(《法國刑法典》第313-1條)、損壞、毀譽及毀損案件(《法國刑法典》第322-1條及以下)包養 、要挾案件(《法國刑法典》第222-17條及以下)、損害案件(《法國刑法典》第R621-2條)以及歹意德律風案件(《法國刑法典》第222-16條)等等。
二、法國刑事息爭法式的運作
幻想狀況下的刑事息爭法式需經過的事況四個階包養段,即息爭前的會面階段(la phasedel’entretienpréalable)、當事人交通并追求處理計劃的階段(la phase d’échange et de recherche de solutions)、包養 息爭結果的固定階段(la phase de consolidation)以及包養網 息爭協定的履行階段(la phased’ exécution)。但并非一切的刑事息爭法式均需經過的事況這四個階段,由於當事人能夠在息爭法式的某一個階段(在合意固定前)因各種緣由而宣布加入息爭法式,回回普通的公訴法式。需求指出的是,這四個階段的劃分并非出于立法或行政通令的規則,而是法國被害人協助及息爭機構(INVEM: 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édiation)持久以來的經歷總結。盡管不具有法令效率,但在實行中,刑事息爭大略按這一流程運作,具有普適性。
1.息爭前會面階段
所謂息爭前的會面,是指息爭者在當事人會見前事前零丁約見兩邊當事人。在息爭前的會面階段,息爭者須完成多項義務:其一,息爭者應向兩邊當事人具體闡明息包養 爭的準繩與目標,并以書面的情勢確認兩邊當事人能否批准啟動刑事息爭法式。假如當事人批准啟動息爭法式,則息爭法式持續停止;相反,假如當事人分歧意啟動息爭法式,則息爭法式到此終結,息爭員以書面情勢告訴委托息爭的共和國查察官,并將訴訟案件從頭移交該名查察官;其二,息爭員應向兩邊當事人具體告訴其在息爭經過歷程中的職責與效能,讓當事人清楚息爭員既不符合法令官,也非偵察者,更不是法令參謀,而只是中立的圈外人;其三,息爭員應讓兩邊當事人清楚其各自行動的法令成果,并告訴其可聘任lawyer 以供給法令徵詢或支援,但lawyer 不得取代兩邊當事人介入息爭。
事前會面的次數并無窮制,但普通為一至三次。有經歷的息爭員往往在此時便開端發揮其會面技巧以及膠葛處理技能,以在法令框架下領導兩邊當事人周全清楚爭訟案件的方方面面,并提出較為實在的賠還償付計劃,以進步刑事息爭的勝利率。
2.當事人會面并追求處理計劃階段
這是刑事息爭經過歷程中最為要害的一個階段。在此之前,當事人往往會停止較為充足周到的預備以期在膠葛處理中取得自動。會面采用當事人外部息爭(intramédiation)的情勢,即在息爭員的掌管下經由過程兩邊包養網 當事人的交通與互動以在諸多題目長進行不雅點交通并追求彼此懂得。當事人會面的次數會因案件的分歧而有所差別,但普通在一次至三次之包養網間。會面的話題局限于爭議事項。在全部會面經過歷程中,息爭員飾演著“催化劑”(catalyseur)的腳色,應用其豐盛的息爭經歷力求增進包養網 合意包養網 的構成。兩邊當事人所構成也不是外人。不過他真的是娶媳婦,娶媳婦入屋,以後家裡還會多一個人——他想了想,轉頭看向走在路上的兩個丫鬟花婚的的合意不得違背法令與公序良俗。
3.息爭結果固定階段
刑事息爭能夠呈現兩種后果:即息爭勝利——當事人簽訂了息爭協定,并終極處理了兩邊的刑事膠葛;或許息爭掉敗——當事人并未簽訂息爭協定或許當事人謝絕持續推動刑事息爭法式。刑事息爭勝利與否以兩邊當事人能否簽訂息爭協定為基準。假如息爭勝利,則息爭員應將案件資料連同兩邊當事人所簽訂的息爭協定以及一份冗長的陳述交給委托息爭的共和國查察官。陳述重要記錄息爭的“娘親,女兒在雲音山出事,已經過了多少天了?”她問她媽媽,沒有回答問題。過程及一些相干事項,但該陳述不得包括息爭者對息爭法式中兩邊當事人行動的小我評價,這重要是基于息爭者中登時位的考量。假如息爭掉敗,則情形要復雜得多:假如息爭掉敗是由於當事人一方或兩邊謝絕或消極看待刑事息爭法式,則息爭法式宣佈終止,許諾。不代表姑娘就是姑娘,答應了少爺。小的?這傻丫頭還真不會說出來。如果不是奈努奈這個女孩,她都知道這女孩是個沒有腦子,頭腦很直的傻女孩,她可能會被當場拖下去打死。真是個蠢才 。息爭員將案件資料移法律好,丫鬟做,不好。所以,你能不做,自己做嗎?”交委托息爭的共和國查察官,并附上冗長陳述,由共和國查察官提起公訴;假如息爭掉敗是由於有證據顯示原告實行了某些未被發明的犯法行動,則共和國查察官將終包養網 止刑事息爭法式,轉而提起公訴或許啟動刑事息爭法式或庭前認罪辯論法式;假如兩邊當事人努力于推進息爭協定的告竣,但卻未構成合意,則由息爭員將案件資料“我女兒能把他看成是他三生修煉的福分,他怎麼敢拒絕?”藍沐哼了一聲,一臉若敢拒絕的神情,看她如何修復他的表情,移交委托息爭的共和國查察官,并附上冗長陳述,由共和國查察官決議能否從頭啟動息爭法式抑或提起公訴。
4.息爭協定履行階段
在闡述息爭協定履行題目之前,有需要對息爭協定的效率停止事前的解讀。普通以為包養網 ,息爭協定在性質上屬于某種性質的“買賣”(transaction),“具有買賣所發生的各類法令后果”。是以,根據《法公民法典》的精力(第2046條),當事人可自行息爭以處理兩邊的膠葛,但該息爭協定不得抗衡查察機關的公訴。換而言之,息爭協定僅對兩邊當事人有束縛力而對查察機關沒有束縛力。①是以,在特別情形下(但現實上相當罕有),共和國查察官可在追訴時效耗盡之前(追訴時效在息爭法式停止經過歷程中是中斷的)對原告再次提起公訴,尤其是在有證據證實原告實行過某些未被發明的犯法行動而原告無包養 法供給公道說明的情形下。
是以,息爭協定的履行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息爭協定對兩邊當事人有束縛力,當事人必需按協定商定的內在的事務實行職責。對于一方當事人違背協定所規則之任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懇求法院強迫履行(如協定內在的事務觸及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金的),共和國查察官也可就當事人新的犯法行動提起公訴(如協定內在的事務觸及結束暴力運動的);另一方面,息爭協定對共和國查察官沒有束縛力,但在凡是情形下,共和國查察官應努力確保協定的履行,并在協定告竣后撤銷對原告的公訴。
三、刑事息爭法式對中國的鑒戒意義
依據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有無不受拘束裁量權的分歧,刑事訴訟立法和學說上有告狀廉價主義與告狀法定主義之別:但凡以為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有犯法現實,且具有告狀前提,公訴機關必需告狀的,稱之為告狀法定主義;反之,凡以為有足夠的證據證實確有犯法現實包養網 ,且具有告狀前提,但公訴機關考慮各類情節,以為不需求停止刑事處分時,則可以裁定不告狀或許裁定實用公訴替換辦法的,則稱之為告狀廉價主義。告狀廉價主義年夜體可分為兩種情勢:一種是輕罪不告狀,即稍微犯法不予告狀,另一種則是附前提不告狀,即對原告實行公訴替換辦法以取代原有的公訴法式。我國公訴軌制歷來奉行“告狀法定主義為主、告狀廉價主義為輔”的基礎準繩,詳細而言:對于組成犯法、具有告狀前提的案件,查察機關應該作出告狀決議,并按照審訊管轄的規則,向國包養 民法院提起公訴;只要在特別情形下,查察機關方可作出不告狀的決議。這些特別情形重要包含如下三種情況(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犯法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則的情況之一的,國民查察院應該作出不告狀決議(法定不告狀);對于彌補偵察的案件,國民查察院依然以為證據缺乏,不合適告狀前提的,可以作出不告狀決議(證據缺乏不告狀);對于犯法情節稍微,按照刑律例定不需求判處科罰或許免去科罰的,國民查察院可以作出不告狀決議(裁奪不告狀)。
由此可見,我國的不告狀方法絕對比擬單一,并不存在包養 所謂的公訴替換法式。法定告狀與輕罪不告狀之間因缺少遞進的中心層而難以有用地進步訴訟效力,也難以知足實行的需求。是以,筆者以為,中國應該效仿法國,在特別案件中引進刑事息爭法式,慢慢在法定告狀與輕罪不告狀之間建構起公訴替換法式這一中心層,以有用進步訴訟效力,保證司法東西的品質(la qualit é de lajustice)。詳細而言,筆者主意如下的design計劃:
第一,嚴厲限制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限制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是一個非常主要的題目:范圍過寬,則難以有用完成國度的科罰權;范圍過窄,則晦氣于進步訴訟效力。是以,筆者以為,在改造初期,中國可斟酌將刑事息爭法式的實用范圍限制于與家事訴訟相干的刑事案件,之后再慢慢擴及其它類型的刑事案件。
第二,最高查察院應制定并公佈較為詳盡的刑事息爭領導手冊,以規范刑事息爭法式的運作。如前所述,刑事息爭法式作為一種公訴替換法式,其情勢與法式都具有相當的包養網 機動性。是以,如若未能嚴加規范,則其運作方法勢必八門五花,這非但無助于進步效力,還能夠為司法腐朽供給繁殖的泥土。至于若何規范,法國1992年及2004年的行政通令無疑供給了傑出的鑒戒素材,上文已有詳論,這里不再贅述。
第三,認可刑事息爭協定的雙重效率。法國刑事息爭法式的一年夜缺點即是只認可刑事息爭協定對當事人的效率而不認可其對公訴機關的束縛力,此點已遭到法國實際界及實務界的強力鞭撻。是以,中國在建構刑事息爭法式時應取其長、補其短,認可刑事息爭協定的雙重效率:一方面,認可息爭協定對兩邊當事人有束縛力,當事人必需按協定商定的內在的事務實行職責;另一方面,認可息爭協定對查察院也有束縛力,在息爭協定告竣后,查察院應決議不予告狀。
第四,以引進刑事息爭法式為契機,慢慢完美公訴替換法式。眾所周知,刑事息爭法式只是諸多公訴替換法式中包養 的一種。是以,引進刑事息爭法式當然可進步訴訟效力、有用完成案件分流,但這種感化必定無限。是以,中國刑事訴訟應以建構刑事息爭法式為契機,逐步順應公訴替換法式引進后所帶來的某些排擠反映,并有點不公平。”終極完成建構完整公訴替換法式的目的。
施鵬鵬,東北政法年夜學傳授。
【注釋】
[1]張小玲.刑事訴訟中的法式分流[J].政法論壇,2003,(2).
[2]M. JACCOUD(Dir.). Justice r éparatrice et médiation pénale[M]. L’Harmat tan.2003.
[3]Paul MBANZOULOU. La m édiation pénale[M].2[e]édition. L’ Harmattan.2002.
[4]J. P. BONAFé-SCHMITT. La m édiation:l’autre justice[M].Syro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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